新的一年物业面临取消?国家出台新规,3项新权益业主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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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商品住宅的不断发展,小区管理也慢慢地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即由过去的居委会逐步转变为物业公司。但是自物业诞生以来,人们对其评价褒贬不一。那当然还是和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有关,哪些服务水平高的物业公司的业主当然会喜欢这些物业公司,甚至会把锦旗送给物业公司,哪些服务水平差的物业公司的业主自然会讨厌这些物业公司。因此对业主来说,真正讨厌的不是物业,而是不喜欢那些服务质量差的物业。
地产本身的存在有一定的益处,首先地产会定期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会定期打扫小区的地面,不用担心在小区会踩到垃圾,让小区看起来整洁有序,业主住在这样的小区里会很舒服。
第二,有物业存在的小区就是一个封闭的区域,一些外来者进入小区,物业也会对其进行登记,让业主不必担心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随意进入小区,影响小区业主的安全。此外小区物业还会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指挥和登记,让车辆停放整齐,不必担心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小区,从而占了小区业主的车位。所以物业的存在让业主们在小区里生活得更安心。
因此一个小区的房子如果配有一家服务水平高的物业公司,一方面可以提高小区的居住舒适度,另一方面还能提高小区房屋的价值和人气。但是如果一个小区的其它物业公司服务水平较差,那么结果自然是截然相反。比如现在很多物业收费项目都不透明,导致个别物业公司出现乱收费现象。也有不少物业公司收钱最积极,办事却总是拖沓。
因此笔者认为,物业的存在是商品房市场化的必然要求。现在一个小区的管理已经离不开物业了,否则小区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尽管有个别物业公司服务差,乱收费,不办事的现象,但大多数物业公司还是负主要责任,认真管理小区。为此,解决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应从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入手,而非简单粗暴地取消物业企业。本年度刚刚实施的《民法通则》中,针对物业行业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这些新规物业公司和业主需要深入了解。对业主而言,《民法通则》的新规定赋予了其3项权利。
权益一:业主有权更换物业公司。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由建设单位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由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将来面对服务水平较低的物业公司,业主不会束手无策,如果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业主有权更换小区物业公司。这种情况对物业公司也是一种考验,在以前,小区基本都是由开发商配置的物业公司,不管物业公司服务得如何,业主拿物业没办法,这就造成了物业特别骄傲自满,很多时候把自己当成小区的主人,对业主粗暴管理。如今形势将有所改善,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让大多数业主满意,那么他们可能就要面临破产。
二是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收费标准及具体使用方法;
本文前面已经提到,人们厌恶物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物业公司的乱收费。这类物业公司收费时,很多费用是不透明的,所以物业公司说收费多少就收费多少。这些问题导致了不少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满,有的甚至出现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情况,拒绝交纳物业费后,物业有时会给业主断水断电,最后矛盾升级。为解决这一问题,新颁布的《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布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因此,最新的《民法典》实施之后,物业公司必须将其收取的物业费清单、标准、收入明细、支出明细、公共区域收益全部公开。如此一来,业主就会对自己所交物业费的用途做到心中有数。假如物业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费用非常正规、合理,即使物业公司要提高物业费,业主也无话可说,更不会拒绝交纳物业费。
三权益: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所得收益,应公布明细并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般而言,许多小区的公共区域都有广告收益,如电梯内、走廊内、大厅、小区门口等广告位,一年可获得一定的广告收益,其他公共区域的停车位也可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等。过去,这些公共区域的收益是完全不公开的,更不用说分配给业主了。因此许多业主对这部分收入的去向都有疑问,但是当你问物业公司的时候,他们会说这些收入都是用于小区的建设。但是实际上小区建设中我们已经支付了物业费和维修基金,怎么能用这些钱呢?就算用到小区建设,那至少也要公布其收支明细吧,这样小区业主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这一问题,民法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计入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合理开支。
摘要:事实上,物业作为为业主服务的一环,本应与业主之间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但现在却不知为何成为了业主的对立面。如今不少购房者在买房时不仅要考虑房屋的楼层户型还要考虑物业公司的好坏。若遭遇物业公司服务水平较低,居住舒适度变差,房屋的价值也会下降。但新《民法》的出台将大大改变目前物业公司管理混乱的现状。